【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,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,行政】在行政许可过程中,某些许可是针对特定公民个人的资格或能力而设立的。例如,驾驶执照、医师执业资格、律师从业资格等,均属于此类许可。当这些公民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法继续行使相关权利时,行政机关需要依法作出相应处理。
一、
对于“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”,若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,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及时做出如下处理:
- 注销或终止许可:根据法律程序,对已颁发的许可进行注销或终止;
- 变更或转移: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,允许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代理人申请延续或变更许可;
- 保护合法权益:确保公民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。
二、表格展示
情况 | 处理方式 | 法律依据 | 说明 |
公民死亡 | 注销行政许可 | 《行政许可法》第70条 | 行政许可自公民死亡之日起失效 |
公民丧失行为能力 | 终止许可或由法定代理人申请变更 | 《行政许可法》第70条、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 | 需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 |
允许继承或转移 | 可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 | 《行政许可法》第29条 | 需符合资格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|
行政机关责任 | 及时通知、办理手续 | 《行政许可法》第32条 | 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救济权 |
三、注意事项
1. 及时性:行政机关应在发现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,尽快启动相关程序;
2. 合法性:所有处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,避免随意操作;
3. 透明度:应向当事人或其家属说明处理流程及依据;
4. 便民性:尽量简化手续,方便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。
通过以上措施,可以有效维护行政许可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,同时保障公民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。